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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6〕2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14号 2006年9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出口禽类及其产品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疫费。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对种禽饲养户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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