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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在社区工作的监狱民警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公职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社区矫正各有关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发现法律文书及有关手续不全,或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应提出纠正。发现监督考察组织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脱管、漏管等问题应提出建议,发现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应提出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实施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综治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托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促进社区矫正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人事、编制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司法所的人员力量。
  财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视财力逐步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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