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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和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也可实施社区矫正。
  (三)主要任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组织、队伍及职责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综治办、编制办、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妇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各试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以及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制度;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调查、总结、指导、督促、检查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2.盟市和旗县(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参照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3.苏木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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