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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06〕24号 2006年9月1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司法厅、综治办、编办、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妇联)

  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把内蒙古自治区列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省区之一。经研究,决定在包头、鄂尔多斯、通辽市和兴安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改革刑罚执行制度,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夯实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基础。各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试点工作纳入开展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创建活动、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总体格局,切实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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