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土地管理。对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罚后可补办用地手续;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项目,责令限期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经营性用地未履行招拍挂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闲置2年以上没有开工建设的项目占地,依法予以收回。
六、加强环评审批管理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3〕356号)有关要求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七、严格执行信贷政策
按照《行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信贷管理,严格控制对新开工项目的信贷投入,对不符合6项清理标准的新开工项目,严禁发放贷款。
八、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对存在问题项目的整改进度。通过对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和整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各类建设手续;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提高效率的原则,举一反三,加强对拟建项目的指导、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