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此次项目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分别提出和督查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产业政策与项目审核程序方面的问题,土地部门负责土地审批方面的问题,环保部门负责环评审批方面的问题,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信贷政策方面的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和其他矿山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针对本次清理发现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土地、环保、安全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设项目的管理,既要积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又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程序,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统计部门要认真核实新开工项目有关情况和数据,确保情况真实和数据准确,共同把好政策关。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属于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禁止投资;对于不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进行优化升级的条件,限期逐项进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的,一律停止建设。
四、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核程序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5〕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一是对于未经过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在落实有关前期条件后符合审批、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报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二是对于越权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以及以备案代核准的项目,责令越权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重新报有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三是对于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但已审批或核准的,有关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及时予以纠正,待通过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后,方可继续建设。
五、改进和完善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