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6〕301号 2006年9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银监会等五部委《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我区对2006年上半年新开工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年产3万吨以上煤矿项目,按照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评审批、信贷政策和安全监管等6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总的来看,大部分项目管理比较规范,能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但通过初步清理,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项目存在虚报、误报问题;少数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办理有关手续即开工建设,个别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有的地区违规项目比例偏高,项目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各地区片面追求投资增长的风气,影响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不利于我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保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大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新开工项目的清理和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清理和整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一协调、及时督查。对于此次项目清理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剖析原因,坚持实事求是、不护短、有尺度的原则,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和具体情况,对照清理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对于本次清理发现问题的项目,务于2006年年底前依法补办、完善各类建设手续,届时仍不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补齐有关建设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停工处理,并无条件收回占用的资源。哪个地区、部门或项目单位由于对整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及时、措施不落实,存在继续违规建设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