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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2号 2006年8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老龄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省老龄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我省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458.2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0.63%,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54.75万人。未来15年我省老年人还将以年均213%的速度持续增长,平均每年净增老年人口20.52万,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曾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的迫切需要。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保持家庭关系稳定和睦,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也有利于促进我省相关行业发展和扩大再就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便捷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一)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推进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国家和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免缴城市煤气增容费,用电、用水和使用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对养老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开办的具备条件可以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卫生部门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优先考虑。对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条件从宽批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承担“五保”、“三无”、“低保”老人养老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采取“民办公助”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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