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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四、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缴费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
  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计算。1995年10月1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其职工1995年10月1日至建立个人账户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
  1995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从其参加工作起按规定计算。
  五、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续缴费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其延续缴费方式,可按规定一次性缴满不足15年部分,待达到缴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参保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也可由个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设立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为使按上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25%,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45%,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65%,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8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95%,2011年7月1日起结束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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