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1号 2006年8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