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立案报告、整改和销案制度,无瞒报、缓报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情况;
9、有无由于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的重、特大事故情况;
10、单位公务用车有无次责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11、有无爆炸、火灾、中毒责任事故情况;
12、有无重大治安、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第六条 安全目标管理分类控制指数:
1、单位公务用车无次责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2、无爆炸、无火灾、无中毒责任事故;
3、无重大治安、无重大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事故;
4、高速公路项目公司、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企业:
(1)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0次
(2)事故死亡率 0.50人/千人
(3)事故重伤率 1人/千人
5、局属各单位和行业管理单位:
(1)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0次
(2)事故死亡率 0.20人/千人
(3)事故重伤率 0.50人/千人
第七条 各种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完整,不准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或者死亡3人以内事故在48小时内没有上报、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8小时以内未上报的均不参加目标管理的评优评先。
第八条 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分先进、达标及不合格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者,为安全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1)无死人责任(同责以上)事故;
(2)无爆炸、无火灾、无中毒责任事故;
(3)无重大治安、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80-89分,且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者,为安全目标管理达标单位:
(1)完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达的目标控制指标;
(2)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责任(同责以上)事故;
(3)无爆炸、无火灾、无中毒责任事故;
(4)无重大治安、重大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事故。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同责以上)事故的;
(2)发生爆炸、火灾、中毒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