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湘高速路政[2006]32号 2006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04〕5号)以及省交通厅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湖南省高速公路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和各行业管理单位。
第三条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机构设在局路政安全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组织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附后),考核采取自评自查与省局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等办法进行。年底各被考核单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采取保底分和倒扣分相结合的记分方法。主要考核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目标控制指数,安全管理为80分,安全目标控制指数为20分。
第五条 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责任、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情况;
3、坚持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的情况;
4、对所属单位实施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5、完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情况;
6、制定不同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的情况;
7、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