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所有大中型水库移民均列入后期扶持范围。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在按国家规定提高前期补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加大对移民的后期扶持力度,帮助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农村平均生活水平。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在近期主要解决移民基本生存问题,并通过扶持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规划,加大投入,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问题。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加强对移民的科技培训,提高移民素质和致富本领。在国家扶持下,积极引导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解决好生存和发展问题。
--坚持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全省实行统一的扶持标准和扶持年限,各地根据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和移民群众的意愿,采取切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措施。
--坚持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是移民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分别对本地区的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省政府文件
二、后期扶持范围、标准、期限和扶持方式
(一)后期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农村现状人口,包括我省兴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以及浙江省新安江、富春江水库、湖南省韶山灌区的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迁赣安置的水库移民。
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实际动迁的人口,搬迁后的繁衍人口不列入扶持范围。
省对各设区市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转为非农业户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移民人口不再列入扶持范围。核减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留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移民的突出问题。
(二)后期扶持标准。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后期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后期扶持方式。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并将扶持对象准确核定到人。对下列移民必须将扶持资金直接补助给移民个人:年满55周岁的女性移民和年满60周岁的男性移民;未成年的移民孤儿;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在读移民学生;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移民;嫁出和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原迁移民;人数少于所在村民小组人口总数20%的插花安置移民;需要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移民。对上述实行现金直补的移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并在移民安置区张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