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249号 2006年6月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准确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
一条第(十)款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二、鉴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社会性活动,对乡镇企业转制后,如果仍然有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可继续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
二条第(三)点第5款规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