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1、各地要按照年初全省运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驾培市场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经营驾培业务的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驾培机构规范经营行为,落实教学培训的规定,规范教练员行为,提高教学质量。
2、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教学车辆管理,打击“挂靠”经营。近期,省局将制定办法试行教练车证管理制度和新增教学车辆配套资格条件查验制度,各地要结合全省驾培机构资格条件达标检查,对辖区内的教学车辆进行备案登记,建立档案,做好规范教学车辆管理的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全省教练车辆的有序管理。
四、加强指导,规范经营,切实提高驾培经营、培训质量。
一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导、督促驾培机构进一步完善、落实规章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共同构建优质的公共服务型行业。
(1)各驾培机构应悬挂经营许可证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2)实行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3)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简称学员登记表)、《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简称培训教学日志)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简称结业证书)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学员登记表、培训教学日志由驾培机构按2号部令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结业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编号),建立、健全学员档案。各驾培机构应将学员登记表、培训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存入学员档案。学员档案的保管期不少于4年。
(4)加强教学车辆管理,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5)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驾培机构应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有关管理工作,努力把好培训质量关。
(1)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2号部令和省局湘运管驾培发〔2004〕19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审核工作,落实驾培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制度,因各种原因未落实的地方,应采取措施,从今年4月1日起全面启动和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