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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2、鉴于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正在制定中,为避免工作脱节,我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培训单位的确定)、考试、管理等工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待新的部令出台后省局将及时予以明确。
  (二)规范和健全经营驾培业务的许可实施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交通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责,逐步提高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能力,预防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结合当前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驾培业务许可监督关口前移。即从今年4月1日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省、市(州)运管机构要派员联合进行实地查验,经实地查验认定符合资格条件的,由有许可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凡未经联合实地查验,或者经实地查验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下发许可决定书,核发经营许可证件。
  2、省、市(州)、县联合实地查验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定合格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确定具体的实地查验日期,并提前3日书面传真报告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出的联合实地查验人员在《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地查验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许可时限不得超过许可法规定。即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加强驾培机构资格条件的监督管理。
  去年,省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达标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运管驾培发〔2005〕166号)。全省经过一年时间的动员和指导,省局将在近期内组织实施,各地应作好相应准备。凡经检查不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驾培机构,将坚决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依据《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77号)降低其经营类别或取消经营资格。同时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开展新版道路运输证件换发及2005年度营运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湘运管运政发〔2005〕201号)的规定必须依据达标检查结果,换发或不予换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现已进入驾培市场的驾培机构,在资格条件方面与2号部令不相符的,应加强指导,制定计划,尽快达到资格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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