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运管驾培发[2006]41号)
各市(州)运管处(局):
根据交通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6年1月12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号部令)和交通部关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精神,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下简称驾培)行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贯彻施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搞好宣传。
2号部令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是当前驾培行业管理工作最高最新的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理清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增强和提高驾培机构的法律意识、服务理念和教学管理能力,必将为促进驾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要切实加强学习,搞好宣传。为了搞好对2号部令的宣贯工作,经研究,从3月20日至3月31日,全省进行集中宣贯,活动名称为“2号部令宣传旬”。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和辖区内驾培机构负责人学习2号部令,掌握其具体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要认真组织开展2号部令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和手段,扩大宣传效果。各运管处(局)、所还要在办证大厅或政务中心公示2号部令全文,将2号部令单行本发放到辖区内各驾培机构,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2号部令,共同关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工作。
二、完善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推进驾培管理创新。
(一)完善机构设置,调整充实管理工作人员。
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驾培行业管理机构,选定2名以上运政人员负责本辖区的驾培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州)运管处(局)的驾培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纠正因暂时取消了收费而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倾向,确保驾培管理工作稳步开展。
(二)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