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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三)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严格遵照73号令规定的时限,认真进行核查、处理,规范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并及时回复或者告知举报、投诉人。总队受理的举报、投诉,一般发函给被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支队进行核查、处理;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核查、处理。凡总队发函督办的举报、投诉,无特殊情况的,应由支队进行核查、处理,不得转由大队进行核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支队受理的举报、投诉,可依法进行核查、处理,亦可督促或者指定辖区大队进行核查、处理。大队受理的举报、投诉,应直接进行核查、处理,不得转由公安派出所核查、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和程序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要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法律文书规范。除要求对专项内容实施检查的情况外,要严格按照73号令规定的检查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不漏项。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必须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明检查的内容、部位和情况,不得只记录发现的问题或者只写“没有发现问题”等笼统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复查;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实施处罚;对依照规定应当提请政府决定或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向政府书面报告并督促政府及时研究或依法决定。法律文书中叙述事实要清楚,举证要确凿、充分,引用依据要准确,填写要素不漏项,打印的要整洁,手写的要规范。各种法律文书不得涂改,并要按照法定时限送达。
  对73号令规定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或者专家论证确定的,按照湘公消〔2004〕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建立并落实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一)建立并落实消防执法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定期召开消防执法工作例会,专题听取消防执法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分析辖区火灾形势,分析消防执法工作及消防监督队伍状况,查找工作、队伍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消防执法工作例会,总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各支、大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召集,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纳入内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会议确定的工作措施和要求要跟踪问效,督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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