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湘公消[2006]30号)
各市、州消防支队: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以下简称“73号令”)自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认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消防监督抽查制度不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行为和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武汉现场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73号令,全面加强和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总队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密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一)认真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对社会各单位实行消防监督抽查,是发挥消防监督执法的社会效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门对社会消防安全宏观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73号令的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对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时,可将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抽查范围。各地要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作为抽查的重点,并在对本地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判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监督抽查时,抽查前应进行事先公告,抽查后应采取通报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不得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个人私自安排实施。关于抽查的量化标准以及抽查前后的公告、通报等问题,请按照总队《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消〔2004〕79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严密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措施,务必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密组织实施。对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应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重点查验其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有关法律手续和现场消防安全条件;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应督促其申报能反应消防安全现状的有关图纸(含建筑、电气、给排水、防排烟等),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可以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应依法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明确给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检查意见,不得设置有效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