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逐步提高畜禽饲养场舍建设水平。饲养场建设要达到规定的防疫条件,农户散养畜禽要符合防疫要求。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和饲养农户要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禽的饲养和认证工作。
(五)做好防疫基础工作。饲养场、饲养小区要建设污水污物处理场,散养农户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沼气等节能环保项目,搞好饲养环境净化。饲养场要设立专职兽医,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搞好散养畜禽的疫病防治。畜禽屠宰加工场点和交易场所要按规定建设卫生基础设施,搞好环境整治。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畜产品加工运输、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监管。
(六)积极发展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信息网络,推动与饲养场、加工企业、批发零售等单位的网络连接。建立健全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档案。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贸易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畜禽产品产销信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省疫情的分析监测,为我省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六、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人事(编制)、农业(畜牧)、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地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