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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提高兽医队伍工作能力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促进我省兽医工作的开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力、设施、信息等资源共享的实验、检测体系和专家组织联络体系,全面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测、防控等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做好各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加快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疫、检疫手段,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三)完善兽医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省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兽药管理等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配套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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