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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机构限额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为政府工作部门的,需按程序报批。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机构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五)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凡饲养畜禽的村庄,原则上要聘任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已建立动物防疫队伍的市、县(市、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充分发挥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尚未建立动物防疫队伍的市、县(市、区)应尽早建立动物防疫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任,可视畜禽饲养规模,按每村1至2名掌握。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和组织技能培训。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30个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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