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且年检合格;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持有企业所在省(市、区)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六)企业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七)上年度完成的一个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竣工等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用户意见等。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及时向省内各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并适时通过有关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准予登记备案的省外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二)严格执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所使用、安装的防雷产品已在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
第九条 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登记备案证明自动失效。需延续登记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提出延续申请时,必须提交年内在湖南省境内所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查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延续登记备案。
第十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省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三项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按照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