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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废止

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湘气办发[2006]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气象局,省防雷中心:
  现将《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
  2.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湖南省气象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1:
  省外企业在湖南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省外企业。
  省外企业需要在湖南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应主动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方可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并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备案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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