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按照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受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要在2007年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领域。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基金监督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要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规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要情报告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的业务、财务和信息系统等管理规程、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满足本单位管理需要的目标责任、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形成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上下内外协调、管理监督严格的工作机制。强化权利制约和责任追究,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的干部要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位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七、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基金监督工作力度,把现场监督和非现场业务监督、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受理群众举报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基金监督工作档案和跟踪监督工作制度,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屡查屡犯和新发生的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违规案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