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基金监督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情况,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承办、督办举报案件。基金监督机构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并主动协调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把基金管理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并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调剂金分配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依法对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进行稽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稽核情况进行检查,也可按赣府发[2006]8号文件要求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缴费基数、人数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手续和程序,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社会保险信息,缴费单位、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以及建立了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险种个人账户登记记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公款私存和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规定开户,在同一个国有或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开户、核销登记备案制度。对收入户、支出户账户的增设、核销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五项社会保险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要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严禁人为调整收入、支出和结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书面向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汇报基金征缴、管理、支付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对账,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各级政府财政不得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资金分配集体讨论决定,做到下拨及时,不得截留。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必须抓紧收回,并按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