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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规[2006]16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近几年来,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共同努力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得到加强。但仍然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发生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带来了影响。为认真吸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督促现有问题的整改,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管理使用和监督必须严格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长效监督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的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加快监督委员会建立进程,建立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组织机制、工作协调机制、监督信息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机制,做到有基金监督机构,有基金监督制度,有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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