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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扣减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次年3月底前,持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地税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

  2、减免税审批时,预核本年度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总额=纳税人本年度预计经营月份/12×8000

  3、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当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或定额征收各项税费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4、次年3月底前,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重新核定本年度实际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核定减免税总额=纳税人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12×8000

  5、根据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对纳税人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从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已交税款中退抵;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纳税人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领用餐饮定额发票以及采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窗口开票形式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先征后退方式。

  四、对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办(现有)服务(商贸)型企业认定,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后,方能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其减免税审批和额度核定办法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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