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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减免税审批时,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预核企业本年度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计工作月份/12×4800

  3、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或定额征收各项税费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4、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重新核定本年度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5、根据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预核减免税总额及核定减免税总额按照第(一)款第1、2、4项执行。

  2、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3、根据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将该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及实际减免税执行情况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附后),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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