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的核实工作,并于每年12月 20日前,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下一年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二、 减免税审批办法
(一)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减免税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三)减免税审批工作按照年度进行,减免税总额按年度进行核准,本年度实际减免税额未达到减免税核准额度的,剩余额度不得结转下年度扣减。
对继续享受政策企业的年度审批,按照征前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审批前,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年度终了时,全年实际减免税累计额不足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不足部分可依次从本年度已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退抵。
(四)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其剩余年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原审批办法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超额减免的税款按规定追缴。在剩余期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在核准的减免税期间,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变化较大时,可持劳动部门重新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预核减免税总额。
三、 减免税额的预计、扣减及清缴办法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减免税总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