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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6]4号 2006年10月19日)


市地税局直属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和三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免费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2、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企业实体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二)凡本市辖区内符合《通知》规定的注册企业,均可按第(一)款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并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再就业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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