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文化文物部门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名称,充实人员力量;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领导责任制,积极建立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研究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省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文物、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担负起本辖区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各基层文博单位、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对本单位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职责。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保护职责,防止文化遗产的破坏、流失,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维护文化遗产管理秩序。
(二)建立多元化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国有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和重点文物管理单位的经费投入,保障重点博物馆必要的文物征集费用。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公益性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参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使热爱、珍惜、保存、维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文化、文物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体制机制,举办陈列展览、论坛、知识讲座等活动。教育部门要将组织学生参观学习优秀文化遗产、参观当地博物馆、纪念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开设专题、专版、专栏的形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