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重点,并认真付诸实施,逐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试点分综合性试点和专业性试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国家的综合性试点地区,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投入机制、组织工作体系等进行探索,侧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省及各市州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专业性试点。专业性试点要针对某一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侧重探索专业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办法。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通过试点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积极争取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积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征集、保存和传播,组织各类文化文物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组织文化文物部门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要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抓紧抢救和保护。
(六)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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