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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各地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中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坚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关部门在编制景区规划时,应遵循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并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审核工作。要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物,特别是违法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行为。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破坏和损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记录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四)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勘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在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备案。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立项前征求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保护方案并参与审核工作立项、设计论证等工作。涉及地下文物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事先通过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支付。省物价、财政、文物行政部门应本着保护与建设两利的原则,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收费管理办法。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当地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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