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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及“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以抓改革、抓管理、抓创新、抓规划、抓行政执法、抓抢救保护、抓合理利用、抓传承发展、抓科学研究、抓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探索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重要文化遗产基本实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重要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能力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及文化生态区保护体系初步形成,文化遗产管理初步实现信息化,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
  (一)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组织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资源普查工作。在2010年前,要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进一步调查、研究,力争有新发现、新认识,凡有重要发现,应根据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予以登记、建档;要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数据采集录入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管理信息化。
  (二)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切实组织做好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把文物保护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确保文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安全。已确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2010年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辖区内省级以上重要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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