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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6]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颁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目前我省已发现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点有1.8万余处,其中,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5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1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4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1个、名镇1个。拥有国有馆藏文物59万余件。拥有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4项。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资源,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一些古城、古镇、古街、古村、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的整体风貌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一些重要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损毁或消亡。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我省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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