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五)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适时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一条 按照价格异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上涨幅度较小,波及范围不大,群众消费心理受到轻微影响,市场秩序无明显反常的情况;
(二)重大级(Ⅱ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群众产生恐慌心理,市场出现抢购现象的情况;
(三)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大,波及范围广,市场出现严重的抢购现象,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 价格异动警情级别的确定和发布按照《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执行,即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和发布;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价格异动警情由省政府(省价格异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异动警情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监测措施。
(一)较大级(Ⅲ级)价格异动事件的应对措施
1、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异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实行一周三报,即各地每周一、三、五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2、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12小时值班,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隔天分析市场供求、价格、舆情等变动情况。
3、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信息专报制度,每周一、三、五下午3时前向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
4、省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每周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等;定期与国家、周边省份交流沟通,及时获取相关市场动态、政策措施等。
5、省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