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测预警工作小组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动预警报告;起草信息报送工作文件;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
(二)分析预测工作小组负责分析市场价格异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
(三)技术保障工作小组负责保证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编制开发应急监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
各市的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络人应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备案。
第八条 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确保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必要时抽调其他骨干力量,加强预警和应急监测力量。
第三章 预警与应急监测
第九条 当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迅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预警状态下的监测措施。
(一)市场出现争购、抢购、供应紧张、脱销等供求异常情况;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三)棉花、药品、农资、成品油、煤炭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跌幅超过10%,并可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价格异常波动征兆;
(五)周边地区发生价格异动,可能波及江苏。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预警状态下的监测工作。
(一)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报告警情,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实行一周二报,即每周一、四上午11时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情况,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综合评估价格异动警情,部署全省的应急监测工作,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二报,即各地(非警情所在地)每周一或周一、周四上午11时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三)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进入预警工作状态,预警工作机构全员到岗,增派人员加强市场巡视,及时分析市场供求、价格等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