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监[2006]374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异动,是指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及其它因素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波动。
第三条 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时,按本细则实施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的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灵敏应对的原则,制定预警和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价格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 省、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