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的补充通知
(宁价房[2006]308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建设局:
为更好地执行《转发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5]220号)有关规定,现对文件中第五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需要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的项目,以变更后实际需要重新审查的面积或工程量为基数,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收取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费、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已取得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功能且结构形式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其收费不属变更收费范围。
二、对在建过程中因建筑物层数增加,或建筑平面尺寸变化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变更审查,除收取原审查费的30%外,另按规定收取新增面积部分的审查费。
三、涉及以下内容之一的变更,审查收费按原审查费的30%收取:
1、建筑物功能重大变更;
2、结构受力体系改变。
四、涉及以下内容之一的变更,审查收费按原审查费的15%收取:
1、建筑物层高改变;
2、增减无障碍设施;
3、基础型式、持力层有较大变动。
五、室内消防系统,通风系统及强电系统等有重大调整的,审查收费按原审查费的10%收取。
六、对于虽不属于三、四条变更范围,但与之相关相联的变更审查,审查收费按原审查费的10%收取。
七、对涉及下列内容的变更,审查收费按1500元收取:
1、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保温节能措施更改;
2、建筑物所用材料性能有较大变更;
3、主要受力物件的几何尺寸、位置变化变更。
八、变更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额不低于1500元,如低于则按15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