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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2号 2006年10月20日)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宁波不发)、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预字〔2004〕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业(除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下同)税收的征管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从事的各项业务其应征收的营业税,不论属于营业税哪个税目,均为省级收入,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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