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周密部署,确保将国家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省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物价局,以及南方电监局等部门组成的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全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也要指定一位政府领导负责,并明确相关部门分工,认真按照国办发[2006]77号文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省认定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各地要认真按国办发[2006]77号文要求,立即清理、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措施;落实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甄别和分类,确定各类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名单,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经贸委,由省物价局、经贸委会有关部门审核全省实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名单,报省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小组同意后公布实行。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有关企业因经营困难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77号文的有关情况,请省物价局、经贸委于2006年10月25日前报省政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