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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程序和方法:

  (1)表格发放。以每座水库为单元,由市、县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乡镇、村委会干部配合,进村入户发放登记表格。

  (2)水库移民表填写:水库移民户填写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后,由村委会盖章认定,乡镇派出所核实。

  (3)公示:在水库移民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县工作组进行审查、汇总,并登记造册后上报省水库移民工作机构审核。

  (4)省水库移民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4.水库移民人口一次性核定,核定后新出生人口不再纳入扶持范围,自然减员(含农转非、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去世)的相应核减。

  (五)水库移民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1.扶持标准:对经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当月起扶持20年。

  (六)扶持方式。

  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采取直接补助到人为主,结合项目扶持。对集中整村安置的,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水库移民;个人分散插村安置的原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其余资金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扶持方式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水库移民意愿并听取水库移民村其他群众和水库移民村村民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七)规划编制。

  各市、县水库移民工作机构要以水库移民村(含整村安置和分散安置村庄)为基本单元,抓紧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上述规划要与全省及当地的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衔接,并作为今后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规划编制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规划实施期,今后每5年编制一次规划,并适时进行修改。国家扶持标准600元的资金使用规划,各市、县要在今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上报省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水库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今年12月底前要编制完成,并上报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加大对库区和水库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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