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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管理,交通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据此,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港规〔2006〕276号文),各码头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近日,交通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进一步明确了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为更好地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论证和核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查对象

  本次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对象是指有超过码头设计船型靠泊船舶的记录,且确需靠泊超过码头设计船型船舶的码头。

  二、关于核查码头的限制年限

  列入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范围的码头应严格按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30年、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15年的年限控制。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后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造或大修的,核查码头的年限可从技术改造或大修的验收完成时间开始计算。

  三、关于核准后使用时效

  码头靠泊能力核准后的使用时效,根据港口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待港口吞吐能力、泊位等级能够适应需求时,交通部将对核准的码头超过设计船型靠泊船舶进行统一限制。

  四、关于论证工作

  本次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应针对港口设施现状条件进行论证,论证报告内容应严格按照核查工作的要求编制,提出的超过设计船型船舶靠离泊码头的限定条件必须切实可行,其中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应由港口经营人牵头组织引航、设计等单位制定。

  论证报告名称统一采用《×××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并附论证工作承担单位的相关设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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