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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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