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2006]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 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