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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意见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当地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纳入“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坚持量力而行,尊重农民意愿,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发展,提高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普及率。畜牧养殖区、粮食主产区、山区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并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要结合新村建设、中小学校舍改造,积极建设太阳能暖房,配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要积极推广风力发电和风力提水。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要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的同时,从2006年开始,省财政增加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水源区、面源污染重点治理区域和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各级也要落实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要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支农资金用于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投入。对列入国家或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计划的项目,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给予补助。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按照规模大小优先给予扶持,供气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审批、上网,并给予补贴。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按规定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工程(生产)用地,可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四、强化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开发水平

  进一步提高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研院所及可再生能源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攻关,对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生物气化、秸秆燃气发电、沼气压缩、提高沼气产气率、太阳能制冷以及光伏发电等技术,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力争取得新突破。对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经营之日起,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积极引进国内外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重点解决制约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不断提高科技开发水平,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推广步伐。要积极创新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新模式、新途径和新机制,力求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要优先立项,重点扶持。要增加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立项比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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