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较大范围地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
(4)改变基础型式、桩型、基础持力层;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3、电气专业
(1)改变供配电系统及变压器、发电机容量;
(2)改变防雷设计类别、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5、暖通专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
(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情形。
三、属重大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申请表;
2、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规划、消防等审查内容变更时);
3、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计算书;
4、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因某专业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致使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五、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查的内容:
1、修改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已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
2、变更后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3、变更后的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
4、修改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一致。
其他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及要求相同。
六、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在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并将重大修改审查内容及结果通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废止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后交原审查机构。
七、一般性的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正常修改手续,并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