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重大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2006〕106号)
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通过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视为重大修改,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重新划分建筑场地类别;
2、重新划分岩土层;
3、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及承载力特征值;
4、对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有改变时,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5、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合,需进行施工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包括增加层数、建筑面积、层高、建筑高度等,或者改变建筑标准,包括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出现较大修改;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或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
(8)改变屋面防水、隔热措施。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