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2005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为了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质量和效果,查找存在的问题,指导工作,总结经验,确保我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完成《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是否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2、是否组织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学习和培训。
3、是否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情况
1、是否组织开展了本地区、本部门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底数是否已梳理清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进行了统一审核;是否已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补充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是否通过审核执法依据,确认了执法主体资格。